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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二期。法定代表人符莉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林,系公司职员。被告李海航,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