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建兵与郑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兵,郑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兵。被执行人郑英明。申请执行人周建兵与被执行人郑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兵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英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建兵借款89158元及利息,已归还7839元,尚欠81319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英明的存款扣划,并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郑英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71号案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应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