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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尹治春与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张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40号本院2015年4月23日对尹治春与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张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7页面倒数第5行“约订”应为“约定”;第11页面第15、17行“尹志春”均应为“尹治春”;第12页面第11行“不”予以删除;第12页面第17行、第13页面倒数第5行、第14页面第14行“代理人”均应为“代表人”;第15页面第5行“四”应为“三”、第6行“范玉庭”应为“尹治春”。审 判 长  贾继华审 判 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婉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