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尹治春与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张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40号本院2015年4月23日对尹治春与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张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7页面倒数第5行“约订”应为“约定”;第11页面第15、17行“尹志春”均应为“尹治春”;第12页面第11行“不”予以删除;第12页面第17行、第13页面倒数第5行、第14页面第14行“代理人”均应为“代表人”;第15页面第5行“四”应为“三”、第6行“范玉庭”应为“尹治春”。审 判 长 贾继华审 判 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婉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