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学礼,王先家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礼,王先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3号申请人王学礼,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先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先忠,男,汉族。申请人王学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先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先家系申请人王学礼之子,王先家于2011年7月12日被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先家因癫痫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学礼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先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仲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