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知)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丽薇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丽薇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丽薇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11021大劲区大劲路235号。授权代表人埃迪·李维安,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攀。上诉人丽薇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5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丽薇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丽薇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丽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丽薇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丽薇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刘庆辉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巍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