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俊与常健、周志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健,王俊,周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原审被告周志华。上诉人常健因与被上诉人王俊、原审被告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周志华住所地在扬州市翠岗路217号雍华府4幢301室,常健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路8号,原审法院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王俊已向原审法院起诉,故被告周志华、常健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案应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周志华、常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常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本案应由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5)扬邗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周志华住所地在邗江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