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囿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