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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囿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