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林某某,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某某,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准备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