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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斌等与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熊亚茜,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刘斌,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熊亚茜,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11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茹,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熊亚茜诉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熊亚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斌、熊亚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刘斌、熊亚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