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与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739号原告马×,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邸×,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