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知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德阳开发区人合名流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德阳开发区人合名流休闲会所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6、7、8、9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亮,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开发区人合名流休闲会所,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217号。负责人李志刚。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开发区人合名流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挺代理审判员 罗德东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