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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洪刚,淄博临淄雪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现在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