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涛与惠州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涛,惠州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廖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袁涛,男。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文华一路*号。负责人:李剑平,所长。第三人:廖莉,女。原告袁涛不服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惠城)行罚决字[2014]07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涛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兆强审 判 员 黄 艳人民陪审员 钟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