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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文军诉宁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军,宁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宋文军。委托代理人宋春信。被告宁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军诉被告宁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