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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梅芳与傅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芳,傅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23号原告:胡梅芳。被告:傅抗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梅芳与被告傅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55元,由原告胡梅芳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