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有恒与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有恒,徐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吕有恒,农民。被执行人:徐光庆,农民。本院在执行吕有恒申请执行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按(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光庆应支付吕有恒劳动报酬4171.5元。现申请人吕有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