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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有恒与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有恒,徐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吕有恒,农民。被执行人:徐光庆,农民。本院在执行吕有恒申请执行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按(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光庆应支付吕有恒劳动报酬4171.5元。现申请人吕有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