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丘某某,女,1989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郑某某,男,1988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冯开选审判员 华云生审判员 黄龙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