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原告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给付彩礼66000元。婚后10天��告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共同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他骂我、打我、用菜刀砍我,我吓出病来了,得××。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66000元。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未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未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