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双亭人民陪审员 徐 辉人民陪审员 高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士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