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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逊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双亭人民陪审员  徐 辉人民陪审员  高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士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