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晚云与咸宁镇大商贸有限公司、钱红霞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余晚云。被告咸宁镇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红霞,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咸安区永安怀德路178号。被告钱红霞。被告镇景斌,该公司股东(业主之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晚云诉被告咸宁镇大商贸有限公司、钱红霞、镇景斌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三被告咸宁镇大商贸有限公司、钱红霞、镇景斌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文胜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