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安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敖大焕、钟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1992年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农历)1996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孩张某。由于被告有婚外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自1998年至今夫妻双方分居已长达16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及身份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王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某于1998年9月外出务工至今未于家里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992年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农历)1996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孩张某。由于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199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原告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安军人民陪审员敖大焕人民陪审员钟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