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孙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乙,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叶某乙,女,汉族,住长岭县。法定代理人叶某乙,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乙与被告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乙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