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天成基础建筑刚才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永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成基础建筑刚才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成基础建筑刚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振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耀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天成基础建筑刚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039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