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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宝芸,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贺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