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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蒋俊华与张小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蒋俊华。被执行人张小平。关于蒋俊华与张小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蒋俊华于2015年4月21日以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蒋俊华已于2014年11月3日同以(2014)坛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同一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因此,本院(2015)坛执字第1018号案件系申请执行人蒋俊华重复申请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蒋俊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遥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