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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在打工时认识,2008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年××月××日在中江县太���乡补办结婚登记。被告性格古怪,没有家庭责任感,长期买彩票。2013年12月长女受伤,双方发生矛盾,经常吵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在外地打工时认识,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而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乙,××××年××月××日在中江县太平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3日以夫妻感情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原、被告身份信息、户口簿、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原告应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