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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马信杰追缴、返还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16号被执行人马信杰,曾用名马华,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信杰追缴、返还违法所得纠纷一案,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雁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