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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密百脉湖商贸有限公司与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百脉湖商贸有限公司,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736-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百脉湖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百脉湖商贸有限公司与潍坊信丰和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少红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于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