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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霞与陈文、邓家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陈文,邓家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王霞.委托代理人胡志伟,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被告邓家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与被告陈文、邓家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霞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王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