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淇诉被告潘某民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淇,潘某民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44号原告卢某淇,男,汉族。被告潘某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淇诉被告潘某民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正淇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正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