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淇诉被告潘某民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淇,潘某民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44号原告卢某淇,男,汉族。被告潘某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淇诉被告潘某民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正淇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正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