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夏子重与王留栓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栓,张桂荣,宋志勇,宋英杰,夏子重,赵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694号申请人王留栓,男,汉族,1948年6月17日出生。申请人张桂荣,女,汉族,1950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人宋志勇,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申请人宋英杰,男,汉族,2005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夏子重,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瑞,女,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福建、王汉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延福建、王汉冬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子���、赵瑞在银行的存款40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