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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浪红与谢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浪红,谢高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程浪红,男,生于1971年7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高武,男,生于1947年2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程原告程浪红诉被告谢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浪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浪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后,由原告程浪红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