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丁会与被执行人蒋万明、黄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会,蒋万明,黄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丁会,身份证号370881198602163547,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社保局档案室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9号楼2单元703室。被执行人蒋万明,身份证号230502198103220938,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双鸭山市环卫处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矿务局住宅楼185栋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黄岩,身份证号230502197803070024,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新华书店工作人员,含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矿务局住宅楼185栋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丁会与被执行人蒋万明、黄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丁会同意二被执行人以每月工资收入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轩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