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永春申请执行耿文德、甘发坐提取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春,耿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532号申请人徐永春。被申请人耿文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耿文德在米易县白坡彝族乡人民政府的工资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