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星泰纸箱厂与常熟市华光家电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星泰纸箱厂,常熟市华光家电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77号原告常熟市星泰纸箱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车路坝。负责人朱建东,厂长。委托代理人柏池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华光家电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西区(翁家庄)。法定代表人潘家栋,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星泰纸箱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常熟市华光家电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星泰纸箱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星泰纸箱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星泰纸箱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星泰纸箱厂(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