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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元燕与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徐元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75号。法定代表人刘至循,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元燕。邮寄地址义乌市苏溪镇王生塘17栋1号401室。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元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根据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传票,但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未予接收,依照有关规定传票退回之日应视为已经送达,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