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樊明利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刑法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7号罪犯樊XX。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9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危害性,积极改造,重塑自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我;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监区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刻苦钻研缝纫工技术,不怕苦、不怕累,遵守劳动纪律,任劳任怨,并能够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干警一致好评。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448.1分,折合“积极”十四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樊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樊XX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