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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485号原告胡某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