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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广佬与江焱祥、余丽、蒋大勇、李玲、陈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佬,江焱祥,余丽,蒋大勇,李玲,陈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4-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焱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余丽,务农。被执行人:蒋大勇,黄梅县公安局民警。被执行人:李玲,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保国,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30-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刘广佬、黄彩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43幢302室商品房一套。现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佬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刘广佬、黄彩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中所提供的担保房屋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广佬、黄彩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43幢302室,建筑面积141.05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芜国用(2013)第000391号]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志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