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汉平、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汉平,黄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原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汉平。被执行人:黄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汉平、黄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汉平、黄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汉平、黄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理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