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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79号原告宋××,���民。被告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