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1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11-1121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德华,赵士超,杜昌,杜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121-2号申请执行人淄��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杜德华。被执行人赵士超。被执行人杜昌。被执行人杜德祥。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杜德华、赵士超、杜昌、杜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执字第11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