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长侠与陈尚龙、单树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侠,陈尚龙,单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杜长侠,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萧县。被执行人陈尚龙,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萧县。被执行人单树兰,女,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树兰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单树兰的银行存款¥103735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