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生明,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园茶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怡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