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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宪与被执行人叶瑞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宪,男,1968年10月3日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瑞生,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关于杨文宪申请执行叶瑞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叶瑞生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叶瑞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和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杨文宪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宪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