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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欧回英,吴竹梅,吴章冬,吴统红,王美珍,招燕珊等与李子亮,冯爽,冯伟鉴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谭平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50号异议人谭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异议人招燕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欧回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吴竹梅,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吴章冬,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吴统红,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王美珍,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冯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冯伟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子亮,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欧回英、吴竹梅、吴章冬、吴统红、王美珍与李子亮、冯爽、冯伟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过程中,案外人谭平、招燕珊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谭平、招燕珊称,异议人只是(2014)佛城法执字第3765号案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的妻子,并非该案的被执行人,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尚需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并作出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才能够执行配偶财产。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全部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直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属于程序违法。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两异议人无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两异议人的退休金及工资全部冻结扣划,没留基本生活费,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不再直接执行异议人,并将冻结扣划的退休金、工资退还给异议人。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欧回英、吴竹梅、吴章冬、吴统红、王美珍诉被告李子亮、冯爽、冯伟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查明,被告冯爽、冯伟鉴2013年2月承租了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中区村新村南的xxx、xxx号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并将厂房的水、电、气安装工程委托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李子亮进行安装。李子亮承接工程后,雇请了原告的亲属吴树芳进行水泥施工和凿地。吴树芳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子亮赔偿原告388355.48元;被告冯爽、冯伟鉴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于2014年10月20日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3765号案立案执行。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及其配偶谭平、招燕珊的存款、收益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冻结和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子亮、冯爽、冯伟鉴的银行存款,同时扣划了异议人谭平的银行账户及存款2625.74元及异议人招燕珊的银行账户及存款347.44元。另查明,谭平、招燕珊分别是冯爽、冯伟鉴的妻子。上述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头村中区北西街xxx巷xxx号房产及张槎街道村头村中区新村xxx巷xxx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冯爽名下,登记时间分别为2004年11月1日及2006年2月23日。本院认为,异议人谭平、招燕珊分别为被执行人冯爽及被执行人冯伟鉴的配偶,两异议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为异议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被执行人冯爽名下尚登记两处房产,价值较大,而本院扣划异议人谭平的银行存款仅为2625.74元,扣划异议人招燕珊的存款也仅为347.44元。本院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谭平、招燕珊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清云审判员  曹 彦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