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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乌云与呼格吉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云,呼格吉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54号原告乌云,女,1985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海拉尔区油田酒店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四道街油田酒店宿舍。被告呼格吉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银海小区A栋25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云诉被告呼格吉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