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外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洪海涛与被告程学军·赵翠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海涛,程学军,赵翠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外初字第00098号原告红海涛被告程学军被告赵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海涛与被告程学军、赵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李长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