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谢某某、叶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谢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源泰,成都市金牛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叶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5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