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玉娥与赵秋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娥,赵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娥,女,1953年6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赵秋林,男,1948年9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王玉娥与赵秋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秋林返还王玉娥屋后旱地四亩。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秋林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娥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玉娥自愿支付赵秋林损失800元,赵秋林同意返还王玉娥旱地四亩,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8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王玉娥自愿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